2010年3月,张某通过一家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某知名品牌“X高X”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张某打算申请撤销后重新注册,再把这个好品牌利用起来,请问该撤销理由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张某的行为,是知识产权实践中为打击“注而不用”,尤其是抢注商标等现象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关注的焦点首先是如何运用撤销的依据;其次是商标所有人面临撤销的时候该如何举证救济。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任何人对指定期限内不使用商标的均有权向工商局申请撤销,因此本案张某申请撤销的理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郑律师分析说,一般商标所有人在出现“注而不用”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为保护主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为博高价的商业性注册、为牟利的抢注性注册。其中前两种法律并没有禁止规定,而后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其中防御性注册主要有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通常仅在某类或某几类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而在其他类通常是未实际使用,仅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联合商标中通常使用主商标,而副商标很少使用,主要是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
针对第二个焦点,商标所有人如何抗辩对方所提起的撤销申请呢?直接可以对抗的就是所涉案的商标在该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即商标的所有人要向商标局出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己被申请撤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实际使用的证据,通常包括如被申请人出示研发、生产、加工或者销售合同或协议;公司投入的广告及产品宣传画册等证据。
郑律师认为,在所列证据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该指定期限是从被提请撤销之日起回溯三年的期间,就是证据的存续时间,很多的商标所有人都不太注重证据的保存,这也是在风险所在;其次,所提供的协议或者送货单据以及付款的凭证均要有原件,且原件中要有针对被申请撤销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合同或协议的签署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骑缝章等;最后,若有提供广告投入或者其他的宣传支出的,一定要有合法的载体,比如印制广告的出版刊物的刊号是否合法、能否提供原件、广告等宣传画册载明的具体时间或其它信息的关联性和客观性等。
商标的价值体现在使用上,通过使用才能使商标真正发挥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撤销权利的行使使得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使商标所有人能够最大化利用商标,避免浪费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的正常经营活动。 |